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09號
ILDV,106,司促,4309,2017112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09號
債 權 人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君
債 務 人 徐宏賢即洽生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徐宏賢即洽生行計有新臺幣玖萬柒仟 叁佰肆拾伍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 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權存在 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 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 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1/1頁


參考資料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