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棋(原名黃勢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貳玖參公克、驗後餘重零點陸壹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另扣案之結晶體1 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毛重0.6293公克、驗後餘重0.614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慈濟大學濫 用藥物檢驗中心106年7月28日慈大藥字第106072868 號函附 鑑定書在卷為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6342號
被 告 黃世棋原名黃勢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世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於民國106年7月13日上午8時許, 在宜蘭縣壯圍鄉某處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一包。 嗣於106年7月13日下午4時30分前往宜蘭縣三星鄉法 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會客時,不慎從口袋掉出,為警調取監 視錄影檔案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世棋坦承不諱,並有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三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錄影檔案 擷取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且該毒品送鑑驗後,檢驗結果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 6年7月28日慈大藥字第106072868 號函暨其檢附之鑑定書在 卷可參,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 第2級毒品罪嫌。另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請依同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怡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瑤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