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行執字第22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代 表 人 蔡培林
代 理 人 劉宜庭
代 理 人 鄭景中
債 務 人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等,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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