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98號
SLDV,106,除,598,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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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郭素雯即郭玉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
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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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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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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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11396-7 │492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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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