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46號
SLDV,106,除,546,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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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陳冠孜即陳祥年之繼承人
兼前1  人
法定代理人
及後1  人
代 理 人 黃彩華即陳祥年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陳冠孜即陳祥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繼承人陳祥年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5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 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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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