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11號
SLDV,106,除,511,201711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廖葉秀齡
代 理 人 廖耿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1/1頁


參考資料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