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94號
SLDV,106,除,394,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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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王靜宜即富鈺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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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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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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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富鈺企業社 │99,934元 │JE0403819 │106年7月10日 │
│ │公司 林富商 │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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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富鈺企業社 │7,560元 │JE0403605 │106年7月10日 │
│ │公司 林富商 │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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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