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87號
SLDV,106,重訴,487,201711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王開源
被    告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以 10 6年度補字第115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各1 紙可參。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