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5號
SLDV,106,訴,205,2017111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號
被   告 簡仁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均芮簡逢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之第二項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計算式:229,879 +229,879 =459,7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