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邱冠文律師
被 告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
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請就被告106 年10月13日民事
爭點整理狀第7 頁第四、㈢所為新台幣9 萬1,217 元之抵銷抗辯
表示意見;被告並請表明是否指定抵充順序(民法第342 條準用
第321 條),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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