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0號
SLDV,106,訴,120,201711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邱冠文律師
被   告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維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
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請就被告106 年10月13日民事
爭點整理狀第7 頁第四、㈢所為新台幣9 萬1,217 元之抵銷抗辯
表示意見;被告並請表明是否指定抵充順序(民法第342 條準用
第321 條),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