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葉田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2萬6,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