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裁判費
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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