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95號
SLDV,106,補,1395,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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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裁判費
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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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