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邱博威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事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
伍佰陸拾伍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
柒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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