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80號
SLDV,106,補,1380,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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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邱博威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事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
伍佰陸拾伍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
柒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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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事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