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74號
SLDV,106,補,1374,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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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李泰利
訴訟代理人 李慧君律師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李韋利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9,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0,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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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