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鍾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 億2,036 萬1,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 萬8,84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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