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一三三七號
原 告 京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鞍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模法雲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係
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之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至於利息部分,為附帶
請求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併算
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
(計算式:588,000 +19,575=607,575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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