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黃世榮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游璧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維潤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肆萬零陸佰柒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單位:新臺幣)
㈠共有土地之鑑定價額:15,029,880 元
㈡共有建物之鑑定價額:2,251,470 元
㈢共有標的物價額:15,029,880元+2,251,470 元=17,281,350
元
㈣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17,281,350元×1/2 =
8,640,67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