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21號
SLDV,106,補,1221,2017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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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郭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郭章平」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意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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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