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13號
SLDV,106,補,1213,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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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周陳辰德
      陳寶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耀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且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並未記載所欲撤銷之強制執行
事件,其執行法院及案號,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並裁定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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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