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周陳辰德
陳寶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耀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且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並未記載所欲撤銷之強制執行
事件,其執行法院及案號,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並裁定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