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連惠泰
被 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社仔大庄社福慈善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祝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肆仟零玖拾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172000元/ 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
號土地106 年1 月公告現值)×9.9075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1704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