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殷俊凱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劉家豪、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174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47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當事人,因承審法官辦案態度不佳,經其填寫反應表後,本 院回函內容不完全屬實,欲向民間司改會投訴。為此,爰聲請 交付民國106 年3 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4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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