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59號
SLDV,106,聲,259,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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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趙本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21號破產事件卷宗,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攝影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21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上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 條規定,於破產程序準用 之。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21號破產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債務人即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有 債權債務關係,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為明瞭本案詳情,有必 要聲請閱覽、抄錄、攝影並複印系爭事件卷宗等情,業據其 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0562 號支付命令 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與法核無不合,應予許可。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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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