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81號
SLDV,106,消債清,81,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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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
債 務 人 孫德文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名下臺中市○○區居○段0000地號土地估價報告(勿 以土地公告現值代替)。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5、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 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



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 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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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