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債 務 人 陳慶洲即陳漢瑀
代 理 人 沈宜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使用統一書狀格式並確實記載 聲請前2 年內即104 年9 月至106 年8 月之收支狀況)。2.陳明債務人自何時起開計程車?靠行之車行名稱、地址為何? 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勿以所 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何繳納租金,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 入證明,及最近一年租金、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等繳費 證明(向繳費單位申請)。
5.提出自104 年9 月起迄今所有勞健保費用之繳費明細,及所有 支付予車行若干元費用(含保險費)之單據。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 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 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 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債務人及配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9.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等)。
10.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1. 說明債務人所營計程車之車號、登記名義人、車貸債權人各 為何?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影本及車貸每月支出若干元之證 明文件(含車貸契約、繳費證明等)。
12. 說明債務人之債權人眾多,何以每月僅還款予林阿美、土銀 ?並說明土銀之債權金額、種類各為何?何以未列入債權人 清冊中?
13. 提出最近4 個月所有加油及保養單據。
14. 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15. 說明債務人何以於105 年間購買坐落於新店區之土地,復於 106 年8 月申請拋棄該土地所有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