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
債 務 人 黃博鏞即黃重義即黃明勳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聲請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工作?如是,則任職之 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並提出自104 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 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聲 請前2 年內所有之租賃契約影本、目前住處之建物第一類登記 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目前住處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繳納租金之方式, 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最近一年水、電費繳費明細 (向繳費單位申請),及最近半年繳納租金之證明。4.說明債務人自104 年9 月起迄今所有領取之社會補助、救助、 津貼數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6.說明債務人手機型號及電話費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 之繳費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000 元之 必要性及原因。
7.說明債務人名下之汽車係經何債權人處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又債務人積欠元大商業銀行之車貸是否為同一部車輛?8.說明債務人自98年自天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退保後,迄今均未 再有投保紀錄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等)。
10.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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