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債 務 人 連安即連婉如
代 理 人 鄭凱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4、提出債務人任職信實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信實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4年10月起至離職日止,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5、提出債務人於典華幸福機構任職自104年10月起至離職日止,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或 其他得證明所領薪資金額之證明文件。
6、債務人自陳於106年起以販售茶葉為業,關於其收入狀況應由 債務人據實紀錄相當期間之營業收入及成本,並提供適當證 明為證明。請詳實說明債務人販售茶葉之方式(時間、地點 、方法),並按時間順序,製作表格記載最近三個月,每日 營業地點、時間及當日營業收入,及該三個月之營業成本明 細及各細項金額提出至本院。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8、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9、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0、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1、債務人自陳目前以販售茶葉為業,惟平均每月營業額僅新臺 幣(下同)5,000元,已不足支應債務人所列每月生活必要 費用16,434元,顯無提出更生方案清償債務之可能。為避免 無實益之更生程序,請說明於裁定開始更生後,如何提出更 生方案清償債務?所擬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來源、支 出項目及金額為何?是否提供「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 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及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及其資力 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