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揚佰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霖
相 對 人 勁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 7 號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 萬4,9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已全數由聲請人 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270 元,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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