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036號
SLDV,106,司票,10036,201711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03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利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彤同
人           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
相 對 人 徐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 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6 年度司票字第10036 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6年5月9日 │10,000,000元 │106年10月14日 │106年10月14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