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黃紹頡即黃阿川之繼承人
楊進來即黃阿川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淑珠即黃阿川之繼承人
黃薏庭即黃阿川之繼承人
黃文耀即黃阿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阿川(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 95年5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相對人黃紹頡等2 人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360 萬元本金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95年5 月17日起至125 年5 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5 月18日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黃紹頡邀同第三人黃阿川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5 月22日 向伊借款3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 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黃紹 頡逾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第三人黃阿川業於102 年2 月9 日死亡,附表所示不 動產於102 年8 月2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黃紹頡、楊進來等2 人,且相對人黃紹頡、楊進來等2 人及 債務人楊淑珠、黃薏庭、黃文耀等3 人,依前揭民法相關規 定,繼承黃阿川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此有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 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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