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515號
SLDV,106,司拍,515,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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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魏太郎 
相 對 人 連啓祥 
      林宇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連啓祥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相對人林宇浩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連啓祥㈠於民國104年11月4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 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09年11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104年11月6日登記在案;㈡於104年11月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09年11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104年11月6日登記在案; ㈢於105年2月22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5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07年2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105年6月22日登記在案。又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於10 5年6月22日因信託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宇浩。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啓祥曾就債務協商而於105年7月15日簽立 協議書,合意以50,290,000元為債權金額,聲請人並可隨時 請求清償,嗣聲請人委託陳宏彬律師於106年6月28日發函通 知相對人連啓祥清償,惟相對人連啓祥未為清償,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已屆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協議書影本、律師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 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連啓祥雖具狀陳



述僅積欠聲請人借款31,360,000元,應釐清債權金額後始能 拍賣抵押物,及就附表三所示不動產已同意終止與相對人林 宇浩間之信託關係,故相對人林宇浩已非受託人云云。惟按 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 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 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 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 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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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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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段│四 │47 │ │6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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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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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段│四 │21-3 │ │1011 │67/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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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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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12 │臺北市內湖區碧│臺北市內湖區環│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86.78 │平台:16.7│全部 │ │
│ │ │湖段四小段21-3│山路3段16巷1弄│ │停車場:15.00 │5 │ │ │
│ │ │地號 │5號 │ │合計:101.78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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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段│四 │32 │ │171 │全部 │ │
├─┼───┼────┼───┼───┼────────┼─┼──────┼───────┼───────────────┤
│2 │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段│四 │34 │ │82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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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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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59 │臺北市內湖區碧│臺北市內湖區環│加強磚造2層 │一層:59.07, │陽台:23.6│全部 │ │
│ │ │湖段四小段32地│山路3段16巷8號│ │二層:75.53, │6,平台:1│ │ │
│ │ │號 │ │ │合計134.60 │8.34,屋頂│ │ │
│ │ │ │ │ │ │突出物:10│ │ │
│ │ │ │ │ │ │.57,停車 │ │ │
│ │ │ │ │ │ │場:16.46 │ │ │
│ │ │ │ │ │ │,夾層:17│ │ │
│ │ │ │ │ │ │.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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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