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錦芳
相 對 人 張長平即章雩畬之繼承人
張冠英即章雩畬之繼承人
張群英即章雩畬之繼承人
張育瑈即章雩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長平、張冠英、張群英、張育瑈為相對人章雩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 ,於非 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章雩畬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張長平、張冠英、張群英、張育瑈等4 人,有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10月3 日北院隆 家家106 科繼字第1832號函影本在卷可稽;惟上開4 名繼承 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 院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4 名繼承人為章雩畬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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