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37號
SLDV,106,司促,15837,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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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壹萬柒仟伍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温曉慧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7,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11月13日清償完畢
  ,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8%,採浮動方式計
  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8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
  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6,917,501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詎料相對人自106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
  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6,91
  7,50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證物2:帳務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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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