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壹萬柒仟伍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温曉慧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7,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11月13日清償完畢
,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8%,採浮動方式計
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8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
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6,917,501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詎料相對人自106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
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6,91
7,50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證物2:帳務明細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