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安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金玉
一、債務人郭安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柒仟貳佰
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郭安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吳金玉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