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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