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609號
SLDV,106,司促,15609,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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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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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