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林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保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叁萬陸仟陸佰肆
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