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苗延旭即苗維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苗維棠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9177元,專案補償款15604元,
共計新臺幣2478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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