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518號
SLDV,106,司促,15518,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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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苗延旭即苗維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苗維棠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9177元,專案補償款15604元,
  共計新臺幣2478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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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