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418號
SLDV,106,司促,15418,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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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龍芝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廖勝懋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貳
  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被繼承人廖勝懋
  之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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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