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402號
SLDV,106,司促,15402,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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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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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