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柏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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