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漩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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