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216號
SLDV,106,司促,15216,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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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漩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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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