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194號
SLDV,106,司促,15194,201711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志
代 理 人 盧柏岑律師
代 理 人 施汝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