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162號
SLDV,106,司促,15162,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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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明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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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