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133號
SLDV,106,司促,15133,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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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碩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富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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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富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