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雯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鶯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鶯子、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45450 │炎修、詹雯│6月01日起 │ │ │
│ │元 │如 │ │ │ │
├──┼───┼─────┼──────┼──────┼───────┤
│ 002│新臺幣│王鶯子、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8008 │炎修、詹雯│6月01日起 │ │ │
│ │元 │如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鶯子、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450 │炎修、詹雯│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鶯子、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008 │炎修、詹雯│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雯如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詹炎修
、王鶯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112,96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詹雯如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03,45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詹炎修、王
鶯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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