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005號
SLDV,106,司促,15005,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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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雯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鶯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鶯子、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45450 │炎修、詹雯│6月01日起  │      │       │
│  │元  │如    │      │      │       │
├──┼───┼─────┼──────┼──────┼───────┤
│ 002│新臺幣│王鶯子、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8008 │炎修、詹雯│6月01日起  │      │       │
│  │元  │如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鶯子、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450 │炎修、詹雯│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鶯子、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008 │炎修、詹雯│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如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雯如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詹炎修
  、王鶯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112,96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詹雯如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03,45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詹炎修、王
  鶯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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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