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篤賢即王廷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盈卉
一、債務人陳盈卉、陳篤賢即王廷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柒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484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盈卉、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370144│篤賢原名王│4月27日起 │0月11日止 │一五 │
│ │元 │廷哲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1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盈卉、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370144│篤賢原名王│5月28日起 │0月11日止 │一一五 │
│ │元 │廷哲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0月12日起 │1月27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1月28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篤賢原名王廷哲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
債務人陳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0,14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
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篤賢原名王廷哲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0,14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盈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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