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846號
SLDV,106,司促,14846,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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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篤賢即王廷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盈卉
一、債務人陳盈卉陳篤賢即王廷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柒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484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盈卉、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370144│篤賢原名王│4月27日起  │0月11日止  │一五     │
│  │元  │廷哲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1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盈卉、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370144│篤賢原名王│5月28日起  │0月11日止  │一一五    │
│  │元  │廷哲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0月12日起  │1月27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1月28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篤賢原名王廷哲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
     債務人陳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0,14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
     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篤賢原名王廷哲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0,14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盈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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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