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71號
SLDV,106,司促,14771,201711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海珍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山海珍國際有限公司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淑敏向債權人為給付,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海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