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海珍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淑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山海珍國際有限公司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淑敏向債權人為給付,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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