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玲即林恩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叁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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