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28號
SLDV,106,司促,14728,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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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胤維即鄭柯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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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