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15號
SLDV,106,司促,14715,2017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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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逸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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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