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13號
SLDV,106,司促,14713,201711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成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滄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